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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21〕12号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03-12   点击数:

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要求,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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