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教职工做好工资政策宣传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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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让广大教职工全面了解国家工资政策,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文件的精神,整理了工资政策宣讲提纲,请各学院、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向教职工做好宣传解释。 我校在编教职工工资和津贴主要政策如下: 一、关于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政策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人发﹝2006﹞147号)实施。关于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主要内容如下: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见习期工资执行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津补贴 1.1993年工改保留的津补贴 ①地区补贴。1993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地区补贴。 ②未纳入津补贴。处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干部每人每月27元、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5元、工人23元。 2.养老保险补贴 1997年12月之前进入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40元。 3.医疗补贴 在编职工每人每月享受20元医疗补贴。 4.改革性补贴。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69号)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结合单位特点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我校绩效工资分配按《西安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西文理院字【2010】109号)执行,具体文件可在人事处网站“政策法规-学校政策”中浏览。 四、社会保险 西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四项。社会保障项目以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养老保险个人承担比例为8%,医疗保险个人承担比例为2%,工伤保险个人不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比例为5%。另外,从2014年10月起,职工按4%的比例缴纳职业年金。
人事处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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