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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1〕76号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04-20   点击数: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2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93910

二级

83140

三级

72360

四级

56970

五级

43100

六级

36440

七级

26200

八级

16920

九级

12330

十级

922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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