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公派:根据国家或政府的派遣计划,选拔与选派赴国(境)外培训进修、攻读学位、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等。
2.单位公派: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与交流协议赴国(境)外培训进修、攻读学位、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等。
(二)教职工自费出国(境)留学:教职工个人联系出国(境)培训进修。
三、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的申办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培训进修申办程序:
1.根据国家、政府及学校的派遣计划及选派条件,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学院)考察选拔后,提出推荐人选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等部门对推荐人选的业务能力综合评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自费出国(境)留学申办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学院)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的资助费用及待遇
(一)公派:
1.公派出国(境)费用:
(1)公派出国(境)人员往返国内城市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的差旅费(一次往返硬卧和7天内住宿费),回国后依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由所在部门(学院)支付。外语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
(2)国家公派人员国际旅费、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等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3)学校公派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由个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报销。在境外短期培训学习者只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一年以内),一年以上者可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国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
学校公派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当年奖学金标准的80%执行,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
2.公派出国(境)待遇:
(1)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费:
1.自费出国(境)费用:
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2.自费出国(境)待遇:
(1)自费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保留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2)自费出国(境)培训进修时间超过1学期的,不予考核。
五、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管理
(一)公派:
1.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出国(境)前一周与人事处签订《西安文理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协议书》,办理请假手续,在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出国手续。
2.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义务。回国后,2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3.凡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原则上在校工作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
4.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回校后,应提交培训进修总结,并在3个月内为学生、教师作至少1次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及本专业领域国(境)外研究最新进展情况报告。
(二)自费:
自费培训进修人员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西安文理学院教职工自费出国(境)进修学习协议书》,一切事宜将按协议执行。
(三)其他:
1.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文化、习俗等,注意个人人身安全。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个人直接购买相关保险。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或因违反国(境)外法律法规及宗教信仰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纠纷均由出国(境)人员本人承担。
2.培训进修期满后1个月内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文理学院公派培训进修人员出国(境)2012年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标准
2012年10月31日